外卖骑手孙先生与某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公司为其投保了《骑手保障组合保险》。某日,孙先生在完成手头订单配送任务后,骑着电动车准备返回订单密集区候单。正当他由南向北骑行,准备超越同向骑行的张先生时,不慎与其车辆发生剐蹭,致使张先生倒地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先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张先生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张先生遂将孙先生及其外包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经查,关于外包公司为孙先生投保的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约定了理赔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此外,孙先生提供的订单统计显示其在当日9时18分、9时23分均有送达完成订单,9时52分孙先生在工作群留言称其发生交通事故。
庭审中,孙先生认为,交通事故是发生在其完成上一单配送准备返回候单区的途中,属于工作期间,赔偿应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劳务外包公司承担。外包公司则辩称,孙先生仅在跑单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而案发时其并未接单,因此公司不予赔偿。即便事故发生在跑单期间,也应由保险公司和孙先生本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