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主任吴学联表示,从法律定性与实践后果来看,公摊面积不得擅自改造成私家空间。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电梯厅属于公摊面积,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个人未经同意私改属“无权处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者可能面临警告或罚款。
私自改造公摊面积的行为既违反安全法规,也必然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如应急疏散与救援、临时使用空间等。电梯厅是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的核心救援和疏散通道,若意外发生,改造、放置杂物可能会阻碍住户逃生,也会耽误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