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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核心要点有哪些?
一起来学习↓
✔适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争议。
✘不适用: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争议。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中含有“商事调解”字样;
(三)有自己的住所和章程;
(四)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有5名以上商事调解员和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名册公开: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方便公众查询与选择。
✍自愿合法:当事人可自愿申请调解,一方明确拒绝则不得调解。
✍保密优先:调解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约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他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中立公正:调解员须保持中立,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披露并回避。
✍高效便捷: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调解质效,在线调解与线下调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增强协议执行力。
✔涉及境外执行的,可依国际条约向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调解活动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商事调解组织违规开展业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将面临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商事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参与虚假调解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商事调解业务。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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