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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
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重要方式
也吸引了大量从业者加入
车辆作为网约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
若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运营
能否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来看下面的案例↓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 停运损失该如何认定?
2023年11月,赵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正在运营中的网约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认定赵某全责,网约车司机钱某无责。事故发生第4天,钱某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3天后修理完成离店。保险公司理赔后,双方因停运期间的营运收入损失未能协商一致,钱某遂将赵某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主张维修期间每天450元共计1350元的停运损失赔偿。
赵某认为,钱某并未提交稳定、真实的收入证明,无法证明其每天450元的营运收入。此外,维修工时只有7小时,却主张3天停运,时间上也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而“停运损失”的认定和赔偿
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撞了网约车 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赔不赔?
高先生系网约车司机,在与宋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后,高先生的车辆受损,维修了两个月的时间。后高先生将宋先生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对交通事故造成其网约车停运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与宋先生签订的保险条款中载明了“致使任何单位、个人停业、停产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整个合同有强制阅读时间,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对高先生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宋先生则认为,自己是在手机上通过电子投保方式签订的保险合同,在小小的屏幕上,保险公司既没有单独、鲜明地把免责条款列出来,也没有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清楚明白的解释,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高先生的营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主张合同中有关于
不赔偿停运损失的条款
应该如何判定其效力?
保险公司需要设置明显突出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志、字体、符号,设置强制性停留阅读时间,以网页、音频、视频或者口头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作出专门解释说明等。如果没有这些程序,就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相应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一,务必依法取得营运资质,避免在事故中落入“证照不全、无权主张”的尴尬境地。
第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联系保险公司,尽快修车,并妥善保留维修记录、进出厂时间、收入证明等材料。
第三,索赔要实事求是,客观提供损失依据,避免因“虚高主张”影响案件审理。
第四,时刻牢记安全第一,文明驾驶不仅是对乘客负责,更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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