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注册在段某名下的某网络平台账号,粉丝数量达到一定的级别,能够产生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该账号系在艾某与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和运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评估机构从账号的粉丝数量、内容质量、活跃度与互动数据、行业影响力、品牌合作情况等维度出发,并通过市场走访调查与对比同类型账号价值进行评估,该方法具有其合理性和公正性,法院对其评估结果予以认可。
段某的自媒体账号是其用个人才华、特长、风格建立起来的独特形象,账号也一直由段某负责运营维护,其价值附着了主播个人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在财产分割上应当采取账号归段某单独所有、补偿一定金额给艾某的方式。综合考虑后,法院酌情认定并判决艾某享有该账号价值的40%。
一审判决后,艾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