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杰在债务履行期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不履行债务时,草场和牛羊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属于法律上的“流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此类约定会导致债权人以低价获取高价值财产,造成双方利益显著失衡、违背公平原则,因此法律明确禁止直接约定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另外,草场经营权和牛羊可能属于多杰夫妻共同财产,多杰借款用于巡山队运营,未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家庭生活,妻子并不知情,该债务属于多杰个人债务,债权人不能随意处置草场和牛羊。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就草场来说,多杰拥有的是经营权,只能依法流转草场的经营权,不能仅凭双方私下订立的协议就变更承包人。牛羊作为多杰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虽然不能直接归亲戚所有,但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亲戚享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具体而言,亲戚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多杰抵押的牛羊,从所得价款中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