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李某因木地板品牌问题与某装修公司产生纠纷,沟通无果后,其用个人抖音账号发布多条视频,视频中使用“某装修公司偷换客人材料”“不要找某装修公司”等带有明显贬损性质的言辞,并配上该公司店铺正面图像。视频经网络传播后,迅速引发关注,浏览量超14万次。
某装修公司以李某视频内容无事实依据、歪曲公司形象,导致客户流失、社会评价降低为由,诉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系列视频确由李某发布,且未被删除,视频中的“偷换材料”“不要找某装修公司”等表述属于对原告某装修公司的负面评价,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实存在,足以证明李某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的行为。
某装修公司提交了客户咨询记录、解除装修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视频发布后,多名客户因“听说公司偷换材料”取消合作。结合网络评论中对某装修公司“不诚信”“不可靠”的集中评价,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误导了公众,导致了原告公司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或应知发布贬损性言论可能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仍主动传播,主观上存在过错;视频内容直接指向原告公司,且传播范围广、负面影响大,其行为与原告公司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公司名誉权的侵害。至于原告公司主张的3万元经济损失,因部分损失缺乏直接证据支持,法院结合侵权情节、传播范围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在抖音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