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某路段时,电动自行车前轮与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接触,导致孟某摔倒发生事故。
经司法鉴定,孟某因事故导致四肢瘫痪,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已完全丧失语言功能和自主行动能力,日常生活与医疗护理需完全依赖他人。孟某被转移至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0余万元。
某路政养护公司负责案涉路段养护。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孟某家属将路政养护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300余万元。
翘起的水沟盖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路政养护公司作为案涉路段负责日常养护作业的有关单位,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
设置水沟盖板的目的在于排水而非通行,翘起的水沟盖板位于路边,并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违法驾驶是导致孟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孟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本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却歪斜行驶至路边排水沟处,且未佩戴头盔、有分散注意力操作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院认为,孟某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具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孟某不顾安全驾驶规则,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路政养护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实际日常养护单位,未能及时处理水沟盖板翘起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孟某就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路政养护公司承担30%的责任,并赔付孟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