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法律咨询公司与张某签订的《代理保险理赔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营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索赔业务属于必须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业,其经营主体只能是保险经纪公司,且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本案中,某法律咨询公司既不具备保险经纪公司资质,也未取得相应许可证,其与张某签订的《代理保险理赔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代理保险理赔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返还某法律咨询公司在其住院期间垫付的费用7522.5元。关于某法律咨询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一次性返还某法律咨询公司垫付费用7522.5元,并驳回某法律咨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法律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