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模式
  • 1350阅读
  • 0回复

[法治宣传]【普法·微释法】委托“理赔黄牛”代办索赔,获赔后却成了被告?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2324
昆币
35147 枚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电梯直达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09:45 , 来自:江苏省0==

发生交通事故后

有的当事人因不懂流程或急于获赔

便请“法律咨询公司”

或“理赔黄牛”代办索赔

事后却因高额代理费纠纷陷入诉讼

其中暗藏哪些套路与风险?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日,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某法律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于3月5日与张某签订《委托书》,委托事项包括代为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与对方沟通、联系律师咨询法律问题并提起诉讼(如有必要)等,委托期限为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当天,戴某便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代张某签字确认。

3月8日,该法律咨询公司与张某签订《代理保险理赔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代办理赔申请、协助沟通、准备材料等,代理期限至理赔事宜全部完成为止。代理费用则约定为:除医药费以外,张某到手14万元以外的费用全部归该公司所有。合同还约定了若张某违约需赔付违约金5万元。

住院期间,某法律咨询公司为张某支付部分餐费、护工费等费用共计7522.5元。张某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26万余元,但双方因代理费用产生争议,该法律咨询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法律咨询公司与张某签订的《代理保险理赔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营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索赔业务属于必须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的行业,其经营主体只能是保险经纪公司,且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本案中,某法律咨询公司既不具备保险经纪公司资质,也未取得相应许可证,其与张某签订的《代理保险理赔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代理保险理赔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张某作为受益人应当返还某法律咨询公司在其住院期间垫付的费用7522.5元。关于某法律咨询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一次性返还某法律咨询公司垫付费用7522.5元,并驳回某法律咨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法律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经纪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法律咨询公司不得超范围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本案中,某法律咨询公司的代理费用标准为“除医药费以外到手14万以外的费用”,意味着赔偿款中超过14万元的部分全部作为代理费。这种约定可能导致消费者实际获得的赔偿大幅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保险理赔代理属国家特许经营,切勿越界以“法律咨询”之名行“保险经纪”之实,否则合同无效、违法所得不受保护。要摒弃“对赌”式投机,拒绝将当事人利益与自身收益对立、充当赚差价的“理赔黄牛”。违规代理不仅血本无归,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市民在委托他人代理保险理赔时,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经纪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重点关注代理费计算方式、违约条款等,避免掉入“代理费黑洞”,切勿轻信无资质机构的“快速理赔”“高额赔偿”承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小编提醒

“五一”小长假将至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合理选择

出行时间、出行线路、出行方式

避开出行高峰和易拥堵路段

同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警惕交通“碰瓷”陷阱,平安出行!

来源:尚法昆山




爆料有奖!关注昆山论坛抖音号,抖音搜索“昆山论坛”,或搜索抖音号:ksbbs
 
快速回复
限76 字节
批量上传需要先选择文件,再选择上传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