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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4:51
, 来自:江苏省0==
不少大学生会利用假期时间兼职
既能增加社会工作经验
又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但是,如果在兼职过程中受伤
相关权益该如何维护?
大学生小朱暑假期间了解到某宠物咖啡馆有短期用工需求,经面试被聘为服务生。某日,小朱在将跑出宠物区的水豚(卡皮巴拉)抱回的过程中,水豚突然咬向小朱手部,致使小朱右手拇指被咬伤。
因伤势较重,送医当日即办理了住院,宠咖馆为小朱交纳住院费5000元。经拇指肌腱手术,小朱遵医嘱出院,治疗及住院共计花费9000余元。出院后,小朱多次要求宠咖馆赔偿剩余医疗费及相应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但宠咖馆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小朱遂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在兼职过程中受伤,宠咖馆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小朱在抱回“卡皮巴拉”的过程中有一定的过错,而且存在过度治疗的可能,应自行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此外,小朱与其没有签订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小朱作为学生也无稳定收入,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其不应该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大学生假期兼职,与雇主之间
到底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兼职过程中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应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构成劳动关系不等于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朱为提供劳务一方,宠咖馆为接受劳务一方,双方虽然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因为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和劳务人员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宠咖馆以“无劳动关系”拒赔无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宠咖馆作为水豚的饲养人,其饲养的动物造成小朱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小朱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咬,否则不能减责或免责。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小朱作为在校大学生,宠咖馆作为经营场所也应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尽到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具有潜在危险的动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本案中,宠咖馆声称小朱有过错,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小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且医疗诊断明确,不存在过度医疗情况,因此不能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在无法证明小朱有过错的情况下,宠咖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小朱的身份虽为在校大学生,但其与宠咖馆建立了劳务关系,具有明确可预期的兼职收入,医院的医嘱也明确小朱需要一定的休养期,故小朱存在实际的误工费用,宠咖馆应当赔偿相应的误工费。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宠咖馆当场一次性赔偿了小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
大学生兼职期间,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务必留存兼职约定、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和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发生人身损害,还需保管诊疗记录和缴费单据。兼职受伤可依据侵权或劳务关系索赔,无需劳动合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为法定赔偿项目,学生身份不影响依法主张权利。维权可按协商、投诉、调解、诉讼的顺序进行,法律会依法保障在校生的劳务权益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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