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常有护士因各种原因没有正确执行医嘱,或是医嘱错误没有发现而执行了,导致患者发生意外。《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若有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按照《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被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护士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