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2.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
3.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4.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
5.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
6.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7.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
8.禁止在沿海陆域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生产项目。
9.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
10.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11.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12.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