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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是历史的“记录者”
也是你我权益的“守护者”
今天(6月9日)
是第19个国际档案日
主题为“档案与时代同行”
一起来学习档案知识↓
1948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会上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2007年11月,在庆祝ICA成立60周年之际,国际档案理事会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2013年,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6月9日“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是:“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利用已开放档案的权利,可以免费查阅,并可按规定复制、摘录档案内容,获取档案证明。对与自身相关的学籍、户籍、婚姻等未开放档案信息,也可依法申请查询核对。
遇到档案管理不当、利用受阻等情况,公民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并寻求解决。同时,公民利用档案时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同时,法律还对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罚款数额。强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方法一:线下查档,提供符合查阅规定的证明,就近到档案馆进行查档。
方法二:线上查档,登录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https://[url][urlend6])或移动端APP进行查档,可选择电子邮件、邮政快递、现场领取等方式获取档案。
此外,多地政务平台接入了档案查询利用接口,也可申请查档。
来源:尚法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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