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昆山有辅警起诉过派出所的,判决意见主要是“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的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双休加班费,因其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故其主张双休加班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该期间的平时和国假加班费,结合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及原告的工作性质及原告做一休一的实际,本院依法酌定为原告上班时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为16小时,每年平时加班时间约为1412小时,国假加班时间约为96小时。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因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且仲裁时双方均确认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当然,这个判决是好多年前判的,只能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