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指出,如果劳动者在履职期间遵守规章制度、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就有权依法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负有法定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该续签请求。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来履行续订义务,但法院认为,劳动法第十四条旨在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若允许用人单位以降低待遇的方式抬高续签门槛,故意制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表象,则明显有违立法初衷。
本案中,公司以降薪作为续签条件,属于“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魏女士有权拒绝该降薪条件,但这并不代表她主动放弃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据此以合同期满、魏女士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魏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万元。